客服热线:0315-96368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融资业务 −>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服务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客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其他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等。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借贷他人。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我行申请贷款。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处于年检有效状态的贷款卡;

2)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稳定、可靠的还款来源;

4)借款的用途应具有经济效益,能按时还本付息;

5)借款用途合法、明确、真实;

6)借款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够向我行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

7)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包括:财产抵押或动产、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客户向我行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书、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贷款证等;

2)保证形式贷款还需要提供保证人相关材料和保证合同等;

3)抵/质押形式贷款还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评估报告、权属证明文件和抵/质押合同等;

4)提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和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到位的证明等;

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贷款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