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几类骗保现象可能导致人财两空,转发速看!

  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作为消费者

  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保险

  那么,当您在购买保险时

  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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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唐整理了几类常见的

  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提醒您一定要加强风险识别能力

  提高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一、谨防汽修单位

  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

  案情简介

  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编造被保险车辆虚假出险信息,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擅自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

  案例分析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时一般由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在实践中,有的保险消费者在车辆发生损坏后,由于防范意识不强,为图方便将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理赔资料交由汽修单位代为索赔。案例中相关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风险提示

  1.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

  2.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3.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4.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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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谨防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欺骗投保人的销售行为

  案情简介

  某人身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向其销售过程中涉嫌违规。经查,发现该中心支公司在向该消费者销售某分红型人身保险时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销售人员郭某在电话中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40多万并称即将停售,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续期服务人员刘某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并在解释红利分配方式时,存在不实表述。此外,还发现未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等其他问题。

  案例分析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产品。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万能保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郭某、刘某欺骗投保人,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风险提示

  1.正确认识保险保障功能。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

  2.勿受高息诱导。有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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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机构拒绝承保

  交强险是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查,该保险机构存在以投诉人摩托车为外地牌照且公司暂时没有单证为由,拒绝承保投诉人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

  案例分析

  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以没有交强险单证为由,或设定不合理限制条件等,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交强险。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后,未及时反映、解决问题,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方面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机动车将失去相应的保险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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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唐再次提醒大家:

  我们在选择购买保险时

  一定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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