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常识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具体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洗钱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成立空壳公司洗钱;

(二)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三)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四)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五)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六)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七)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八)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九)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十)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十一)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十二)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十三)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三、什么是洗钱罪?其法律后果?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将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五、洗钱造成的危害?

(一)洗钱活动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二)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洗钱活动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影响国家声誉。

(四)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收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五)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六)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六、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消除洗钱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有利于切断资助犯罪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

(四)有利于保护相关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五)有利于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国际形象。

七、目前法定可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自然人客户

1.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2004年以前定居国外的,可出具中国护照;2004年之后定居国外的,应辅助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国公民: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还可使用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武装警察,除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辅助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同客户约定账户有效期不超过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过期中止交易,待更换为居民身份证后再恢复账户使用。非紧急和必要,金融机构应引导个人客户不使用临时身份证开立账户。

(二)对公客户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

3.机关或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机关或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4.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6.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9.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以金融许可证为主证件)。

12.境外机构(非居民客户 NRA ):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如为非中文,还应提供中文翻译。

13.其他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在行业准入审批许可的对公客户,需要辅助提供行业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客服电话:0315-9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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