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一、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具有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追踪犯罪资金流向的先天条件。

  • 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此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规定了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两方面的反洗钱措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基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重要内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核心。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更、注销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除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当客户的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三、反洗钱保密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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