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
  摘要: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有些党员干部会凭借职权,将公家物品视为己有,以暂用、借用、试用的名义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特别是占用大件的、高价值的如汽车、电脑等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有的还将占用的公物给家人或借给朋友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有这种行为的人自己还不以为然,认为顶多是占公家便宜而己。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每个党员干部都应保持清醒头脑,要特别注意:(1)凡是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归个人或供亲属、朋友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情节较重的,就是违纪;(2)凡是将占用的公物用于营利活动,不管是否赚到了利润,或者将占用的公物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资助邪教等等,更是违纪;(3)凡是占用公物拒不退还并确实据为己有的,此行为就转化为贪污,以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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