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行对《唐山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公告。《管理协议》自2025年9月11日起正式生效,原版协议同步废止。
如您对《管理协议》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我行咨询或终止相关服务。2025年9月11日前未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管理协议》。若我行与您之前已签署相关协议,条款自动变更为公告后的协议条款并按照更新后的协议条款执行。
特此公告,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如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可向我行各营业网点及客服进行咨询,客服电话0315-96368。
附件:唐山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唐山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唐银结算条款【2025】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加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您义务负担、收费标准、支付验证方式、账户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履行期限和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唐山银行客服热线0315-96368。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及账户持有人)与开户银行(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同一客户(除社会保障卡外)仅能在开户银行开立一个Ⅰ类户。同一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有实体介质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Ⅰ类户和Ⅱ类户)数量不得超过4个,同一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的Ⅱ类户或Ⅲ类户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提供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开立、使用、撤销结算账户和支付工具,并向唐山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唐山银行结算账户,妥善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等资金凭证、各类交易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根据客户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以客户资金凭证和正确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
第四条客户应按照开户银行的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提供资金凭证、身份证件、公证文书等材料,对于提供材料不全的,唐山银行有权拒绝业务办理。具体业务规则可咨询各经办行或拨打唐山银行客服热线0315-96368。
第五条唐山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唐山银行对外公布的《唐山银行服务价目表》(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公告)执行。唐山银行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价格,应提前十五个自然日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满后,该收费变动即生效。唐山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客户不同意的,有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销户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客户存单、存折、银行卡等资金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遗忘时,客户应尽快向唐山银行申请挂失,若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唐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同意开户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对相关账户采取设置限额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开户银行为客户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服务。客户应定期主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务,在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唐山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如果客户自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唐山银行提出疑问,则视为认可相关交易。
第九条因交易模式、结算、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或差错长款时,开户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第十条开户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唐山银行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并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客户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对长期不动的零余额、低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或管理需要采取限制措施并进行清理,具体清理标准开户银行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为防范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赌博等违反犯罪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开户银行有权对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验证要素数量、增加更强的验证方式如人脸识别/电话核实/短信认证等多种核实手段)。如客户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交易核实或经核实后仍无法排除异常,开户银行有权视情况采取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如客户拒绝配合向开户银行提供或更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或者开户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电信诈骗、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客户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发布的制裁范围,或者客户交易违反需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的,或者基于履行反洗钱、反电信诈骗义务,开户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暂停办理业务或终止业务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四条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开户银行有权通知涉案账户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如客户未在3日内向开户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开户银行有权对客户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开户银行重新核实客户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第十五条客户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立的,有权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销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对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惩戒对象的客户,开户银行有权按照《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方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客户实施为其2-3年的金融惩戒。
第十七条客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开户银行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八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十九条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先解除产品合约、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客户的账户如涉及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第二十条个人信息保护
为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向客户开展身份认证核验、履行本协议为客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消费等账户服务相关业务的目的,开户银行将通过客户办理账户服务的相关业务渠道(唐山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移动设备、第三方合作机构平台等),按照下述范围和规则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1.开户银行将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发证机关所在地、种类、号码和有效期,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和金融账户信息(支付账号,介质磁道数据或芯片等效信息,账户开立、撤销时间及机构,交易记录、账户余额以及基于上述信息产生的支付标记信息等),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开户银行履行反洗钱、反电信诈骗义务时需要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信息为唐山银行为客户办理本业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如客户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办理绑卡、支付等业务,开户银行将从第三方合作机构收集客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借记卡卡号和交易信息。
2.客户知悉,为提供账户服务及满足国家监管要求,开户银行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有权机关(如反洗钱相关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金融账户信息。
3.上述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均为开户银行为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履行本协议所必需。如客户向唐山银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唐山银行按照上述规则和范围处理客户信息,可能导致唐山银行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
4.如客户使用唐山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应确保已阅读《唐山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隐私政策》,开户银行将按照上述隐私政策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5.如客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的,唐山银行还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代理人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还应获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理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意。
6.请客户知悉:人脸识别影像、指纹信息、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其他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损害客户隐私。开户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开户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唐山银行仅在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处理目的范围内、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保存客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唐山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提前十五个自然日通过唐山银行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客户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账户开立、使用等有关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人民银行等银行业监管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结算账户开立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于客户在唐山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客户声明:客户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已特别注意了含有加粗文字的条款。开户银行已依法向客户提示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加粗文字的条款),并应客户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客户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第二十八条若本协议通过柜面渠道签署,则本协议自客户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者在柜外清设备点击“确定”或“同意”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通过各类电子渠道签署,则本协议自客户通过系统界面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点击协议页面下方同意协议内容的按钮等方式)本协议之日起生效。